湖州市体育局关于明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5

各区县文广旅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各级审批部门在准入审批工作中反馈的各类矛盾问题,经与省体育局和市级相关部门协商对接,并结合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要求,现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表述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准入审批工作,如期实现体培机构全面纳管,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整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体经〔2023〕291 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对原有《湖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湖体〔2022〕12号)《湖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机构名称中行业表述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具体如下:

原有行业表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以“篮球、游泳培训、足球基础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或体育技能特征的表述用语进行补充修改。

现修改为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实施前设立的存量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应当与企业的主营业务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实施后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企业名称应当含有“体育培训”或者以“篮球、游泳、足球、围棋、跆拳道基础培训”等明确体现体育培训行业特征或体育技能特征的表述用语。

二、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和与培训场地不一致问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场地面积、空间高度要求较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通常以租赁体育场馆、体育公园等形式开展足球、篮球、羽毛球等培训业务,存在培训机构注册地和与培训场地地不一致的情况。现明确,对存在以上问题机构,确保两个场地位同一(区、县)监管范围内,在办理准入审批登记中,需将注册场地及培训场地租赁协议同步进行备案,并按照《湖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标准(试行)》场地设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规范,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在勘察验收中注册地和培训场地都需先后进行验收确认,对符合验收标准的机构可正常办理审批手续。

 

 




湖州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14日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湖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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