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现就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接受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监督
各级体育部门在接受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根据监督事项,由主管业务处(科)室牵头开展,其他处(科)室配合。具体工作包括起草报送行政执法报告、解释说明有关事项、提供或协助查阅复制案卷等相关资料、配合执法现场核查、参与听证工作等。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及时整改纠正,并向其反馈整改情况。
二、积极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要围绕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市场监管等执法重点领域和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进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内设处(科)室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工作。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普遍问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汇报,统一研究解决。
三、严格落实体育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要求
省、市体育部门可以通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听取报告、案卷评查、调取材料、实地核查、举行听证等方式开展系统内部行政执法监督。要围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确定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建立健全体育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和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对怠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整改要求的部门或个人,上级体育部门应书面抄送接受监督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自觉结合配合行政执法监督。积极制定本部门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邀请专家指导、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切实提高依法治体能力水平。
专此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
2018年12月18日
抄送:省司法厅。
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201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