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州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住所为湖州市吴兴区苕溪西路138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42.3万元,由湖州市体育局出资。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推动体育产业和赛事活动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消费需求。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体育产业发展方向,提出体育产业发展建议;
(二)指导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等创建申报工作;
(三)申办和承办体育品牌赛事。协助指导各级竞技体育比赛在湖的承办工作;
(四)协助开展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承担相关市级体育比赛组织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承担全市体育产业、体育竞赛、社会体育等方面相关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协助开展社会体育工作;
(七)承担国家级、省级指令性及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湖州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湖州市体育局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检查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质量;
(三)对本单位和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四)对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五)对本单位负责人的选拔、调整;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湖州市体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单位服务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市体育局机关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持续引导教育全体员工,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决策,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上级党委(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第一责任人,主持中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重大问题;
(二)落实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科室设置及职责的调整、中层(后备)干部的调整和选拔任用方案、内部人员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一次性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预决算及其调整;
(六)重要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其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决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本单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向主管局报告本单位重大事项;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湖州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或经湖州市体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由湖州市体育局党组直接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体育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3435787-3205-6-产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