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前提。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出台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对体育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明确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作为目标任务之一。为进一步强化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体育行业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19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同时提出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是新形势下推动体育行业安全生产迈上新台阶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创新实践。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夯实制度基础。完备的制度体系能有效地规范体育行业发展,调整体育行业秩序,促进体育行业高质量发展。体育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是全面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支撑,是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抓手。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我国新时代全新的战略布局,体育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与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方能实现“精神强、体制强、物质强、融入强、全面强”的体育强国建设目标。《标准》明确,判定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和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的安全管理缺失等重大事故隐患,将将有效打击各种隐性风险责任虚置,激发各级管理主体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更好厘清责任,对营造良好的体育事业发展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提升规范化水平。相对于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体育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加快推进建设步伐。在风险防范的“防”“控““救”三个环节中,最关键一环在源头防范即“防”,《标准》就此提出的一系列新举措正是以最经济、最有效和根本的应对策略加强源头防范,将对推动体育制度建设、提高体育发展规范化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标准》提出,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的规定,对全面依法依规治体将起到积极作用。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构建现代化体育监管体系。加强和完善体育行业监管,是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发展的竞技体育、更高质量的体育产业以及更完善的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的重要保障。《标准》分别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举措有利于完善监管规则和机制,营造促进体育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管环境,也有利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体育监管体系。
附件:
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第一条 为指导科学排查、及时消除体育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第四条 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第五条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且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3720813-3188-6-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