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3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湖州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8月21日前反馈至湖州市体育局体育产业与竞赛指导中心。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苕溪西路138号(邮编:313000)


联系人:蒋鸣

联系电话:0572-202090




附件:

湖州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湖财教〔2024〕10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二条 在湖州市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信用状况良好,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申报项目须在湖州市市级区域范围内落地。

第三条 扶持方向

1.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对在湖州市市级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湖州自主知识产权的商业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或承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及以上商业体育赛事。

2.扶持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业发展。对体育服务综合体的打造,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全民健身中心的市场开发,智慧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创新,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经营场所,以品牌影响为基础的健身连锁服务,有特色的体育培训等。

3.扶持运动休闲业发展。对以山地户外运动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休闲综合体打造,以运动休闲项目为核心内容和产品景区打造,运动休闲项目与4A级及以上景区的融合,体育特征明显、体育产业关联度较高的运动休闲精品项目开发等。

4.扶持体育产业创新发展。对体育销售连锁化经营与模式创新,电子竞技、智能体育、体育康复等体育新业态研发,交易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补助标准

1.择优分档

依据项目申报类别、主体、规模以及评审考察等方面综合考评,确定引领性项目(A等次)、重点支持项目(B等次)、一般支持项目(C等次)三个补助等次,其中A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B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C等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分类补助标准

竞赛表演类:按办赛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运动休闲类: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产业创新类: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3.申报市级项目后再申报省级项目的,实行晋位补差。

第三章 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的方式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主要是扶持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业、运动休闲业、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等,根据体育主体申报情况和项目建设条件,择优安排项目,竞争性分配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1.项目申报范围为吴兴区、南浔区和南太湖新区。

2.市体育局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建立“认定类”“承诺类”“申报类”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政策“一键兑”平台,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3.市体育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依据,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并长期保留,申报通知应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4.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不重复补助,同一单位不同年度举办的同一竞赛表演类项目除外。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不能同时申报多个类别。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请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5.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执行内部办理流程,充分审核论证,保证客观公正,建立决策和评审相互分离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引入公平竞争审查、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等程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项目择优排序、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项申报、项目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

第八条 体育部门要对每年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切实将资金用于体育产业发展,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于补助资金下达6个月后,将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区体育部门汇总后向市体育局备案。各区体育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体育局将适时组织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评。

第十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和收回专项资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原《湖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教〔2023〕141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体育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24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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