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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773100310B/2025-1010321376 成文日期:   2025-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体总〔2025〕12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体育局
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体育总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04 0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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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体育社会组织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湖州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体育局             湖州市体育总会

2025年8月1日

 

 

湖州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体育社会组织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市民政部门以及市体育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体育社会组织是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社会组织财务状况;规范重大经济决策和财务运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听取社会组织财务情况,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加强社会组织及其赛事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逐步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十条  社会组织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以上各类收入包括实物收入。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社会组织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收入性质,使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两者不得混开。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实物收入要建立库存制度,专人负责,加强进出管理;

(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会费制定标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报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体育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指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差旅费、培训费等;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五)其他合法开支。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与专职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秘书长以上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标准要经理事(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经批准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公职人员、退(离)休领导干部按照中组部相关文件执行,遵循“一般不兼职、兼职要报批、兼职不取酬”的要求。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合理合规的结余部分可用于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组织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财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或报销人)将报销附件粘贴于“湖州市xxxx协会支出审批单”(见附)后,并按“支出审批单”上内容填写完整;

(二)购物验收人或其他证明人在“支出审批单”上签字;

(三)社会组织会计对“支出审批单”审核并签字;

(四)经审核无误的“支出审批单”由社会组织审批人审核签字;

(五)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审批单支付款项或结清借款;

(六)社会组织应规定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对大额支付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八条  经费报销要求:

(一)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每笔业务经费的发生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必须盖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票据要求整齐、规范、有序,经费报销经办人(或报销人)必须填写详细报销内容、用途,符合报销程序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发生后原则上1个月内需完成报销,因特殊原因导致报销延迟,当事人需写明理由,经本社会组织法人或会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支付工资、劳务费、加班补贴、工作补贴奖金等相关款项应通过社会组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并按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报销要有物资验收证明人签字,并附购物清单或有关合同(协议);

(五)广告宣传费支出,需附有关合同(协议);

(六)差旅费支出标准及报销要求参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7〕27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培训支出参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5〕99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和举行培训的费用报销,需附费用清单、会议或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饭店(宾馆)开具的原始明细单据报销;

(八)“三公”经费支出标准及报销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管理要求:

(一)借款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二)借款人必须逐笔结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三)借款人必须规范、真实、完整地填写借款单据。出差借款人必须写清时间、地点、人数、出差事由;

(四)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借款人持借款单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五)借款人应在该事项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算和归还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约定归还日期,经财务核实,报社会组织相关审批人审定。逾期仍不归还的,与欠款一并在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回。无收入者报社会组织审批人、会长等负责人商议审定归还途径。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的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ー条  社会组织的现金,除按有关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社会组织的现金收付,除零星现金(1000元以下)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任何财产一律归社团管理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需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收取单位或个人资金往来款项时,按规定可使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在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时,应使用税务机关办理的正规发票。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按规定接受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审计。社团接受大额捐助、大额支出应听取社团会长、法人等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清算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财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社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社会组织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社会组织应在年度考核前向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及变更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增减变动说明;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说明等);财务情况说明(包括社会组织的宗旨、结构以及人员配备情况、社会组织宗旨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依据本工作指引,结合社会组织实际制定(修订)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工作指引解释权归湖州市体育局、湖州市体育总会。

第四十ー条  本工作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